完善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筑施工现场各项 检验制度和措施,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保证。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全面管理,强化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控制,确保结构安全,根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均应设置混凝土、砂浆试件的标准养护室。但在日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目前的在建工程,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中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均未设置标准养护室,即使个别施工现场虽设有标准养护室,但其功能也达不到标准要求。且使用率不高,使用中形同虚设。因此,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的设置与管理,对于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界定质量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抽查。各质量责任主体应各尽其责,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的管理。
1、混凝土、砂浆试件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制作,试件制作后应在水泥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等,不允许在试块终凝后用毛笔写,并应在龄期达到28d时及时送检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应按试块上标明的日期、工程部位和设计强度填写试试压报告单。
2、混凝土、砂浆试件取样和制作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施见证旁站并做监理记录。试件制作后,混凝土和砂浆试件应在环境温度20± 2℃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当环境温度较低时,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应超过两昼夜,然后拆模放入标准养护室内养护至28d(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同一盘混凝土或砂浆只能制作一组试件。
3、对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的设计与管理,应列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质量监督机构,应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对施工企业年度业绩考评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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