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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4 15:35:35   浏览次数:1154  发布人:d855****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全文如下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传染病疫情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科学研判传染病疫情风险,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第三条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属地管理


    全文如下

    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传染病疫情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科学研判传染病疫情风险,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科学循证、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管理、督促检查、信息通报发布等。

    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教育、海关以及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多部门风险评估和会商工作机制,定期分享传染病疫情多渠道监测信息,及时沟通解决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组建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生物安全、应急管理、传播学、信息科学、经济学、统计学、气象学、兽医学等学科和专业方向的专家组成的风险评估专家组,受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委托,对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定传染病疫情开展风险评估,或对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论证。有条件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可参照组建本级风险评估专家组。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设置或指定专门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开展健康风险提示和健康宣教工作。在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组织下,支持配合本级风险评估专家组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

    第八条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分为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

    日常风险评估是指对常规监测、部门和国际通报、开源信息主动检索等多渠道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识别评价本辖区内可能存在的传染病风险,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建议。

    专题风险评估是根据日常风险评估的建议、工作需要对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特定传染病疫情开展的评估;或者对特定时期和地区范围的传染病疫情开展的评估;或者对大型活动可能发生的,以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次生、衍生的传染病疫情风险开展的评估。

    第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日常风险评估频次可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条在常规监测或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异常情形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专题风险评估。这些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现新发突发急性传染病、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法定传染病;

    (二)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输入我国并出现本土传播;

    (三)传染病常见的流行模式发生明显改变、发病率或死亡率异常升高或地区分布明显扩大;

    (四)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2例及以上的聚集性重症与死亡病例;

    (五)检测发现新型病原体或重要的病原体出现耐药、免疫逃逸、致病力增强;

    (六) 发生高致病性病原体菌毒种丢失;

    (七)其他需要开展专题风险评估的情形。

    专家组受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委托,也可对以上情形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如果传染病疫情出现跨区域传播扩散时,应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对于国外发生可能威胁我国本土公共卫生安全、严重危害我国海外公民健康或需我国进行紧急卫生援助的疫情,由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必要时,有关省份或地市也应当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可结合实际采用德尔菲法、专家访谈、风险矩阵等定性研究方法以及传染病传播动力模型、时间序列模型、故障树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

    第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撰写辖区传染病疫情日常风险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日常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阶段性疫情概况、风险研判、风险管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承担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任务的专家组负责撰写专题风险评估报告,报送指定或委托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的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

    专题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背景、风险问题、评估方法、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及依据、风险评价、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建议、参与评估专家名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决策和应急响应建议。

    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论证,或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根据评估风险等级,视情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地区、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风险沟通、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和评价反馈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风险评估方法、智慧化评估工具、评估效果评价等研究研发。

    第十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为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信息和技术等保障。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业务培训,加强风险评估专业骨干培养,培育风险评估高层次人才,鼓励设立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首席专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疾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风险评估是增强传染病疫情早期监测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的重要手段。为提高传染病疫情风险管理水平,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国家疾控局监测预警司组织中国疾控中心,以及中华预防医学会、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中心和部分省份专家研究制定了《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

    《办法》在原卫生部2012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基础上,聚焦防范和化解传染病疫情风险,进一步强化了疾控系统内部业务管理,细化实化了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的具体要求。《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科学循证、及时高效的原则,提出建立多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和风险评估专家组,对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模式、主要流程和产出应用进行了规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7条条款,主要包括4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了制定的法律依据,风险评估的概念和开展工作遵循的原则。

    第二部分明确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家组在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其中疾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组织协调、业务管理、督促检查、通报发布等;疾控机构主要负责具体开展实施;专家组受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委托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或对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意见进行论证。

    第三部分根据工作实践,明确了风险评估报告日常评估和专题评估情形、频次、方法;规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保证了报告的标准化和同质化。

    第四部分政策和保障,包括强化领导,保障人员、经费、信息和技术等投入;支持科研攻关;加强人才培养;鼓励设立首席专家等。

    来源: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编辑: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徐秉楠 王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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