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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驾时摸了把方向盘,车子居然就动起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6-12 18:12:11   浏览次数:2  发布人:0180****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车辆试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试驾时开开心心 摸了把方向盘 居然车子就动起来了 怎么回事 车子怎么还自己go~go~go~了? 那天,试驾时车辆突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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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车辆试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试驾时开开心心

    摸了把方向盘

    居然车子就动起来了

    怎么回事

    车子怎么还自己go~go~g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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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天,试驾时车辆突然启动......

    2024年2月,小王前往某汽车4S店试驾车辆。小王坐进车内后,刚刚触摸了方向盘上个别按键,车辆突然启动前冲,与面前停放的另一辆展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经鉴定,事故造成维修费用合计20294元。4S店主张小王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两车贬值损失10000元。小王认为,4S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双方协商未果,4S店遂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贬值损失。

    展车模式是否为行业惯例?

    小王认为,4S店应当将车辆调至展车模式以防止试驾人员误触按键造成事故,4S店工作人员则表示其不了解展车模式,设置展车模式并非统一要求。

    展车模式主要指在汽车展览时,通过软件禁用汽车的动力装置,确保车辆处于静态展示、无法行驶的稳定状态。这一模式是否是不同品牌车辆自带的“标配”功能、是否形成行业操作惯例?

    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法官咨询了上汽集团专业工程师。据工程师介绍,展车模式可以限制车辆进入可行驶状态,是目前绝大多数市售新能源车辆均自带的功能模块,同时为了满足用户随时看车的需求,车辆会处于上电状态。启用展车模式的车辆,只要将钥匙同时带离车辆,一般不会触发误操作。

    承办人又前往泰州国际汽车城3家4S店(其中2家为事故同品牌4S店)实地走访。表明来意后,承办法官询问销售人员是否可以在车内操作相关按钮,如不小心误操作是否会造成车辆移动。销售人员表示展厅车辆均处于展车模式,不可行驶。销售人员向法官演示了展车模式的开启与解除流程——开启需要确保车辆处于启动状态且车钥匙在车内,之后操作控制面板,通常需要同时按下特定的按键组合,如模式键和音量键,持续约10秒钟,车辆方能进入展车模式。而进入展车模式后,车辆将处于静止状态,无法行驶。退出展车模式通常需要使用相同的按键组合进行操作,长按与进入模式相同的键组合即可解除,以上操作均需要钥匙在车内。

    庭审中,承办人向原告代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出示了视频,原告4S店工作人员辩称不了解展车模式,而经承办人实地调查了解,汽车经销商在展厅或公共场所展示车辆时,启用展车模式系行业基本安全规范。

    法院审理:4s店存在双重管理疏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机构,应当全面了解行业基本安全规范,承担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中,原告存在双重管理疏漏:既未按照规定将试驾车辆调至展车模式,又未将钥匙带离车辆,致使消费者误操作风险显著增加,明显违反行业安全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小王作为普通消费者,在未获明确提示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试驾操作,其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不存在过错。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过失,故其索赔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赔偿诉讼请求。原告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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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立芹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

    在人流密集的商场或者展览中心展示新车,可以有效吸引潜在消费者关注,不仅可以提升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还能提振消费者的购买欲,拉动销售。实践中,展示车辆未按规定开启展车模式造成车辆损伤或人员伤亡的情况却偶有发生。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企、车辆经销商、4S店,对需要静态展示的车辆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如采用展车模式)和物理管理(如钥匙管控)防范风险。同时不断强化内部运营管理,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车辆在展示前都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和模式设置,加大定期巡检力度,确保车辆展示安全可控。

    对于消费者而言,建议在试车前主动向汽车销售人员询问车辆状态,确认操作权限。如果经销商没有调成展车模式,消费者正常操作体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经销商承担,如果消费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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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平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泰州总支主委、泰州学院美术学院院长

    这起汽车销售展车事故判例具有现实意义与社会价值,是法治力量护航民生、规范市场的生动体现。司法机关通过严谨的调查与公正的裁判,明确销售者责任,划定消费者与销售者的权责边界,既有力维护了受害者合法权益,也精准纠偏汽车销售行业存在的管理疏漏现象。在消费市场不断升级的当下,汽车销售作为涉及大额消费与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其安全保障水平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信心。

    判例为行业治理提供了司法指引,汽车销售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将安全规范落到实处。除建立常态化车辆检查机制、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外,还应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通过电子监控、智能钥匙管理终端等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管理的精准性与可靠性。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安全教育活动,在展厅设置安全提示标识,为试驾客户提供详细的安全说明与操作培训,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作者:肖立芹、花能(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漫画:王丹琦(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编辑: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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