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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09 18:09:38   浏览次数:1  发布人:a90a****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2024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目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广泛开展培训各地要及时组织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职业病诊断机构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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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

    2024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目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培训

    各地要及时组织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职业病诊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着重掌握《目录》调整内容、《职业性腕管综合征诊断标准》(GBZ 336)、《职业性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标准》(GBZ 33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以及相关防治知识。要按照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充分利用职业病诊疗康复人才培训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等途径,尽快组织本辖区内相关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诊断医师培训,确保熟练掌握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标准,特别是诊断与鉴别诊断、职业禁忌证判定、疑似职业病界定等技术要点,以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书写格式、职业病报告等具体要求。

    二、提升诊疗能力

    各地要尽快开展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服务能力摸底,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指导并加强新增职业病的诊疗康复能力建设,有序开展备案工作,确保2025年底每个省份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康复服务。各地要依托本辖区诊疗康复实力强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会诊或会商机制,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公正、科学、准确。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分别作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与鉴定的技术支撑单位,与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共同承担对地方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三、规范开展服务

    各地要定期调度辖区内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管理及发现问题的整改。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信息,与疾控部门交换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控与整改情况、监督检查等信息。要依法依规加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确保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审核、送达、保管等全流程管理规范化。要持续优化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服务流程,推进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精准推送检查结果和相关防治知识,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服务满意度。

    四、加强科普宣传

    各地要在职业病防治各项业务工作中统筹推进《目录》及相关配套政策、标准和防治知识的宣教解读。结合职业健康知识“五进”活动、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监测与干预等,组织辖区内职业病防治机构在重点服务场所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宣传普及肌肉骨骼疾病和心理疾患的防治知识,让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加强预防管理,引导重点岗位劳动者掌握相关防治知识与技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7月3日

    扫码获取附件以下附件:
    1.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5年版)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2025年版)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2025年版)

    4.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2025年版)

    5.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2025年版)

    《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4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指导地方有序做好实施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广泛开展培训,提升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职业病诊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目录》内容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二是提升诊疗能力,满足辖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新增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康复服务需求。三是规范开展服务,提高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服务的满意度。四是加强科普宣传,广泛宣传普及肌肉骨骼疾病和心理疾患的防治知识,推动用人单位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引导劳动者增强职业健康意识和能力。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和备案变更表、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进行了更新,新增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供地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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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编辑: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管仲瑶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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