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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了知情同意书,医方就能免责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18 14:26:22   浏览次数:2  发布人:052e****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读者来信编辑老师:你好!我是一名三甲医院的普外科医生。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我和同事们经常会向患者或他们的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内容,这就是大家常说的医疗告知行为。但由于工作繁忙,加上我们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在进行医疗告知时难免存在疏漏。我收集总结了大家关于医疗告知的常见问题,希望编辑部能够邀请法律或者卫生健康管理领域的专家进行解答,最好能用一些现实案例进行提醒。问题包括,医

    读者来信

    编辑老师:

    你好!我是一名三甲医院的普外科医生。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我和同事们经常会向患者或他们的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内容,这就是大家常说的医疗告知行为。但由于工作繁忙,加上我们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够深入,在进行医疗告知时难免存在疏漏。

    我收集总结了大家关于医疗告知的常见问题,希望编辑部能够邀请法律或者卫生健康管理领域的专家进行解答,最好能用一些现实案例进行提醒。问题包括,医方进行医疗告知时,应包含哪些事项、履行哪些程序;是否只要签订了书面知情同意书,医方就不用担责了?

    普外科医生“执着的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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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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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医生:

    你好!医方进行医疗告知时,必须做到告知内容全面、告知程序规范,否则极易为医疗纠纷埋下隐患。下面,就你和同事们所关心的问题,我尝试结合现实案例作如下解答,希望能够提供一点借鉴。

    关注一
    医疗告知包含哪些事项

    关于医疗告知的内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提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师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以上两部法律清晰地告诉我们,医方应当履行的医疗告知义务包括病情告知、医疗措施告知、医疗风险告知、替代医疗方案告知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况。如果医方未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医方往往重视本学科、本专业疾病的告知义务,而易忽视其他的告知义务。

    案例:某患者因排尿困难至某医院泌尿外科就医,经检查诊断为尿道狭窄,遂接受手术。在患者术前常规检查中,CA199(一种肿瘤标志物)数值异常,但医方未予注意,未告知指标异常的临床意义。半年后,患者因餐后饱胀、反酸及上腹饥饿痛就医,经检查确诊为十二指肠腺癌。考虑手术切除获益小,患者决定保守治疗。确诊3个月后,患者因十二指肠恶性肿瘤死亡。其后,患者家属投诉医院侵犯其知情权。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认为:医方仅关注本学科疾病,未就消化系统指标异常与患者或其近亲属进行沟通,未行进一步鉴别诊断。故医方未尽病情全面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对患者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关注二
    医疗告知对象应该是谁

    根据民法典和医师法等有关规定,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及时向患者进行医疗告知,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患者的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等。

    实务中,当告知对象为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医方需要格外注意告知对象、告知程序、告知内容。

    案例:某孕妇因故需终止妊娠,至某医院就医,单独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接受手术。丈夫反对终止妊娠,遂投诉医院侵犯其知情同意权。法院判决认为:丈夫的知情同意权不优先于孕妇本人,除非孕妇无法自主决定。本案中,该孕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方只需取得孕妇本人同意,故医方不构成侵权。

    案例:某16岁女生至某医院就医,自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接受终止妊娠手术。女生父母得知后,投诉医院侵犯其知情同意权。法院判决认为:16岁女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终止妊娠手术需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同意,故医方构成侵权。

    上述两个案例总结可知,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患者的近亲属与其本人意见不一致时,应遵循患者本人意见优先的原则。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患者法定代理人全程代理决定治疗事宜。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需经患者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再行治疗事宜。特别提醒,在紧急情况下,若患者或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表态,如患者昏迷且无近亲属在场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施救,无须等待同意。

    关注三
    知情同意了就能免责么

    关于“是否只要签订了书面知情同意书,医方就不用担责了”的问题,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此处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作解释说明。

    案例:某女性患者因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破裂,至某医院接受该侧输卵管切除手术。患者同时提出节育要求。在患者签署双侧输卵管切除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医方予手术。后患者以双侧输卵管缺失、失去生育能力为由,提起诉讼。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认为:《妇产科学》教材有关章节提出,常用的女性避孕方法包括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药物及外用避孕工具等。患者虽提出节育要求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医方未告知上述避孕替代方案,使患者信息缺失、做出错误选择。故医方诊断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正确,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有手术指征,但对左侧输卵管切除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医疗告知行为贯穿于整个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深入理解、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助于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

    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 薛晓芳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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