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新华社发 孙中喆/摄
曾几何时,国际知识产权诉讼地图上,中国尚是一片“沉默的洼地”;而短短十余年间,一场静水深流的变革悄然发生——中国法院以“平等保护、一视同仁”为理念,将司法智慧注入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让中国从规则的“旁观者”变身“参与者”和“塑造者”。
这场逆袭背后,藏着怎样的中国智慧密码?
破局:从规则洼地到制度高地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崛起,并非一蹴而就。
从早期被动接轨国际规则到主动参与全球治理,其历程可追溯至改革开放初期——1984年专利法的颁布标志着制度破冰,而201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成为制度高地的重要转折之一。这一进程中,标准必要专利(SEP)领域的规则探索成为最具代表性的实践样本。
在华为诉美国IDC公司案(2011年)之前,中国企业对国际标准规则几无话语权。彼时,全球通信产业正处于4G技术商用前夜,IDC公司凭借其持有的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对华为开出的专利许可费率竟高达美国某公司的百倍。
面对这种“霸王条款”,时任广东高院法官的肖海棠回忆:“这是我职业生涯中的第一大难关,完全陌生的领域,当时连标准必要专利这个词,很多人都念不顺溜。”为妥善裁判案件,她组建专业技术调查官团队,历时数月深挖技术文档与商业谈判记录。
最终,肖海棠法官将全球思维、国际视野与中国法律相融合,依据反垄断法认定IDC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它让我们深刻意识到,规则的公平性对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全球化至关重要。中国法院开始直面由国际巨头主导制定的既有游戏规则。”华为副总裁、知识产权部部长樊志勇在接受采访时感慨道。
这一判决在国际通信业引发热烈反响,英国《金融时报》对此进行了追踪报道,业内人士评价其为“发展中国家对西方专利霸权的首次系统性挑战”。该案其后被评为当年“全国十大热点案件”,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将之评为“全球年度案例”。
随着5G时代来临,SEP纠纷愈发复杂。2019年1月1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正式建立。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肩负着激励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要职能使命。回顾这段历程时,该法庭负责人在接受本刊专访时谈道:“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由浅入深、不断积累的过程,每一步都伴随着我国产业由弱变强、从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向主动塑造者的艰辛转型。”
在“中兴诉康文森”案中,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面临的不仅是法律适用难题,更有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康文森公司凭借德国法院此前的管辖权裁定,试图将案件完全置于欧洲司法体系之下。中国法官团队深入研究国际司法案例,首创“适当联系”规则,明确只要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任一地点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就有管辖权。
“适当联系”规则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即只要中国是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授权地、许可使用协议磋商地、可合理预见的缔约后合同履行地、主要许可实施地之一,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就有管辖权。
在专利许可费率这一核心问题上,“OPPO诉夏普”案成为关键转折点,最高法知产法庭首次明确:只要案件与中国联系紧密且当事人有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中国法院就可以管辖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案件并视情作出裁决。
对比欧盟法院在“Orange Book Standard”案中仅裁定欧洲地区费率、美国法院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回避全球费率争议的做法,在英国法院作出全球费率裁决之后,中国的司法也为跨国企业提供了高效解决方案。
此后,“TCL诉爱立信”案将境外涉标准必要专利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纠纷纳入管辖;“高清编解码诉OPPO”案中最高法知产法庭首次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作出实体判决……中国法院对SEP裁判规则不断探索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还积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开展学术交流,将国际通行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与中国产业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更具操作性的裁判标准。
制度高地的另一维度,体现在对民生与创新平衡的精准把握。2021年,新修订的专利法确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迅速以“艾地骨化醇软胶囊”首案破局。与美国Hatch-Waxman法案偏向保护创新药专利、欧盟《药品专利纠纷解决条例》侧重程序规范不同,中国制度将“生命健康权”置顶,注重保护创新和保障药品可及性的平衡。
“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一头连着创新激励,一头连着生命健康。”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相关人士强调,“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置于最高位置,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达格列净片”案中,审判团队面临合理确定制度适用范围的难题。原研药企试图通过晶型专利登记延缓仿制药上市,而数百万糖尿病患者正迫切等待低价药物。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最终采用了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的方法分析该问题,认定涉案晶型专利不属于可登记的专利类型。
在“阿普米司特片”案中,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立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目的,倡导给予原研药专利权人要求仿制药申请人变更声明的机会,并根据仿制药申请人变更声明的具体情况决定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确保制度“不跑偏”。
2025年6月27日上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黄茜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采用无书记员讯飞语音录入方式记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立标:从追随者到引领者的规则塑造
从“破局”到“立标”,中国司法在全球规则博弈中的角色转变,则在与美欧的直接对话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2018年“华为诉三星”案,堪称司法界的“激烈对决”:深圳中院刚支持华为禁令,美国加州法院立即发出禁诉令,试图阻止中国判决执行。面对这种局面,中国法官创新性采用“判决与调解双轨推进”策略。
负责此案的肖海棠法官解释说,“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中美两地相互提起了40余起诉讼,而交到我手上的两案是唯一进入二审程序的,示范效应不言而喻;另一方面,美国法院直接对两案一审判决作出了禁诉令,要求华为在美国法院下判前不得申请该两案执行。这意味着,即使二审判决作出,也可能面临无法执行而被架空的问题。”
调解团队成员回忆,那段时间他们几乎每天工作16小时,白天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晚上在调解室晓之以理,甚至运用中国传统“和为贵”的文化理念,通过讲述“六尺巷”的故事化解双方对立情绪。
最终,不仅促成双方签订全球交叉许可协议,还一次性化解44起跨国诉讼。“中国法官展现出的调解智慧和对产业生态的深刻理解,是促成这一复杂全球和解的关键。”华为法务部副总裁、重大项目部部长沈弘飞深有感触地评价道。这种“东方智慧”与西方对抗式司法形成鲜明对比,开辟了纠纷解决新范式。
深圳中院在“OPPO诉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法官们通过比较研究欧盟“UnwiredPlanet诉华为”案与美国“微软诉AT&T”案的裁判思路,结合中国通信产业实际,创造性地提出“技术实施场景化解释”方法,为FRAND原则注入新内涵。
跳出SEP领域,中国法院也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对侵权判断标准进行了符合作品创作特点的探索。
“琼瑶诉于正案”是中国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标志性案例。法院在审理剧本抄袭这一复杂纠纷时,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出发,聚焦《梅花烙》中人物设置、情节串联、逻辑推演等独创性表达,认定《宫锁连城》在9处关键情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整体情节排布高度重合,从而判定改编权侵权成立。
这一裁判创新性地提出“情节内在逻辑一致性”标准:即使抄袭比例不高,若核心情节架构足以让受众感知到来源,即构成侵权。相较部分欧美国家更注重文字表达的保护,中国法院对“情节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更关注作品整体独创性,这一思路被学界认为更契合叙事类作品的创作特点。
“公正合理、理性平和”解决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是中国司法的一大亮点。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谈到,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充分考虑国际礼让。既坚持在国际公认准则下妥善处理管辖权冲突和平行诉讼,也注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推动当事人诉中和解或诉讼外商谈,积极以“东方经验”实质化解争议。
“中国司法的智慧在于寻求最佳平衡点。”樊志勇分析道,“既要坚决避免‘专利劫持’(Hold-up)阻碍产业发展,也要防止‘反向劫持’(Hold-out)导致创新者利益天平过度倾斜,损害创新动力。”
据了解,在欧洲,调解通常由第三方机构主导,与司法程序相对独立;在美国,调解多用于庭前准备阶段,且缺乏系统性制度保障。而中国法院通过建立“特邀调解员库”“在线调解平台”等举措,将调解打造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核心机制,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提供了“东方智慧”。
立信:司法天平不倾斜的全球回响
在知识产权的竞技场上,保护力度的标尺不应因国界而偏移。
最高法对德国西门子公司诉某国内企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以1亿元全额支持原告索赔诉求,刷新同类案件赔偿纪录。
这场判决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雷霆震慑,更向全球传递出明确信号:在中国司法天平上,无论权利人来自何方,权利的正当性与受侵害程度才是裁判的唯一标准。
“案件审理时,我们反复研讨如何准确量化‘西门子’这一百年品牌的市场价值。”参与该案的法官透露,合议庭结合侵权企业的销售额、主观恶意等因素,最终作出这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判决。
最高法民三庭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阐释其裁判要旨:“这不仅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更是为了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向世界展示中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
如果说“西门子”案以“天价赔偿”彰显司法保护力度,“乔丹”系列商标行政纠纷案则以法理阐释拓展保护广度。当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遭遇国内商标抢注,最高法的判决书成为跨国权利保护的范本。
“我们通过研究全球多个国家的姓名权保护案例,结合中国法律体系,最终确立了外国自然人姓名权保护的认定标准。”主审法官介绍,判决明确界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外国自然人姓名”的法律边界,防止他人不当攀附商业价值。这一系列判决发布后,国际体育知识产权协会专门组织研讨会,将其作为研究跨国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参考。
在国际条约履行层面,迪奥尔立体商标注册案展现了中国司法的专业与温度。法国奢侈品巨头迪奥尔申请香水瓶立体商标国际注册时,因欠缺部分视图形式要件受阻。最高法当庭宣判,要求商标行政机关给予合理补正机会。
“我们既要恪守国际公约义务,也要保障境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提出,该判决既维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中国司法对程序正义的精细考量。判决公布后,国际商标协会在年度报告中特别提及此案,称赞中国司法为国际商标注册提供了“高效、公平的解决方案”。
中国司法对平等保护的承诺,更体现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深度参与中。最高法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司法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联合发布典型案例集(中国卷),参与建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与条约数据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开展诉调对接等。
2021年至2024年,最高法指导上海、福建、海南、广东、四川、重庆等六地高院先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诉调对接。截至2024年,涉及委托调解的高、中、基层法院共计51家,共委托调解案件131件,调解成功42件,案件当事人涉及瑞士、法国、芬兰等十余个国家,有效拓宽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渠道,及时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西门子”案的天价赔偿到“乔丹”案的法理突破,从“迪奥尔”案的国际履约典范到WIPO诉调机制的全球合作,中国法院用行动诠释“平等保护”的内涵。“我们亲身见证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环境的蜕变。”樊志勇感慨,“如今中国法院的裁判,不仅是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成为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沈弘飞注意到,在2024-2025年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并提议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他深感这一举措既紧迫又必要。在这场持续深化的司法改革中,中国法院通过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等举措,正以专业化审判体系和开放性国际合作,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中国方案”。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25期
记者:张纯
编辑: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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